疫苗储运规范中的温度监测要求(2017 年版)
定位
《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(2017 年版)》(国卫疾控发〔2017〕18 号,原国家卫生计生委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发布)是疫苗品类冷链操作的专门规范,适用于疾控机构、接种单位、疫苗生产/配送/仓储企业。本文聚焦其第三章"疫苗储存、运输的温度监测"。
储存环节:怎么监测
冷库(第十条、第十一条):
- 采用自动温度监测器材或设备进行监测;
- 同时进行人工记录:每天上午和下午至少各 1 次,间隔不少于 6 小时,填写"冷链设备温度记录表"。
冰箱:
- 用温度计监测,温度计放置位置有明确规定:普通冰箱放在冷藏室及冷冻室的中间位置,低温冰箱放中间位置;
- 同样每天上午、下午各记录 1 次(间隔不少于 6 小时);
- 温度控制:冷藏室 2~8℃,冷冻室 ≤-15℃;
- 有条件的可改用自动温度监测设备代替人工记录。
运输环节:怎么记录
第十二条规定的运输温度记录要点:
- 记录内容包括:运输工具、冷藏方式、疫苗名称/生产企业/规格/批号/有效期/数量、启运和到达时间、启运和到达时的疫苗储存温度与环境温度、行驶里程、收发双方签名;
- 运输时间超过 6 小时的,须记录途中温度,途中记录间隔不超过 6 小时。
设备精度要求
- 自动温度监测设备:测量精度 ±0.5℃ 范围内;
- 冰箱监测用温度计:测量精度 ±1℃ 范围内;
- 自动温度监测系统应具备不间断监测、连续记录、数据存储、显示及报警功能。
记录保存年限
第十四条:温度记录可以是纸质或可识读的电子格式,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 2 年备查。
注意区分:GSP 附录 3 对药品经营企业温湿度监测数据的要求是不少于 5 年。疫苗场景两个口径并存,实务中从严执行更稳妥。
与上位法的关系
《疫苗管理法》第三十七条是总纲:疫苗在储存、运输各环节应处于规定温度环境,冷链储运应符合要求并定时监测、记录温度。违反的法律后果在第八十五条:违法储存、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,并处罚款。
趋势:更严的记录间隔
2017 版规范的运输途中记录间隔(≤6 小时)在今天看已偏宽松。近年发布的团体标准和地方标准明显收紧,例如要求储存自动记录间隔 ≤1530 分钟、运输 ≤510 分钟。做新建系统或改造方案时,建议直接按"储存 ≤30 分钟、运输 ≤5 分钟"的能力设计,为合规升级留出余量。
参考:《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(2017 年版)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》第三十七条、第八十五条;GSP 附录 3《温湿度自动监测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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